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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据与信息化处(中心)教职工考勤制度
发布日期:2016年01月20日 点击次数:

为进一步提高现代教育技术服务质量和技术保障水平,严格岗位责任制,信息化中心教职工考勤作如下规定

 1、全体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严格执行学校和中心制定的考勤制度;

 2、考勤范围:规定的上班时间、学校和中心安排的值班、各类集体活动(含集中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);

 3、凡因病、因事请假1天以内的,须经部门领导批准;1天以上,须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领导批准,其中病假需附医院证明;请假未经批准仍离岗的,按旷工处理;

 4、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,无故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,按旷工半天处理;工作时间内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,擅离岗位1小时以上,按旷工1天处理;

 5、工作时间内承担教学工作,除了中心统一安排的教学任务外,原则上应事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,并报中心办公室备案;

 6、个别工作岗位采用抽查的办法考勤,每抽查到一次或被投诉1次不在岗,按旷工1天处理;

 7、每学期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者,上交校人才交流中心作待岗处理;

 8、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教职工考勤,应如实记载考勤情况,每月初按时将上月考勤表上交中心办公室;

 9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数据与信息化处(中心)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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